2005年11月8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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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村不复存在 债务怎么负担
陈卓 萧法

  案件回放
  2003年1月12日,因打官司需要,萧山原浦阳镇下定村指派该村查帐小组组长祝某到谭某的复印社打字、复印材料。截至同年9月3日,费用共计3459.60元。之后,下定村村委会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拖欠着这笔钱。
  今年5月22日,下定村与其他两村合并为江南村。一个月之后,谭某向萧山法院所辖的临浦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江南村委会支付原下定村所欠的这笔钱。临浦法庭于7月13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江南村委会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谭某打字复印费3459.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8元。
  判决生效,江南村委会没有按期履行,谭某向临浦法庭申请执行。几经周折,10月26日下午,在临浦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协商,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江南村委会按协议规定付清了案款。

  法院说法
  该案为萧山法院顺利执结的村规模调整后的首起涉村经济纠纷案。
  原村不复存在,债务由谁承担?村委会的现实状况,实际上已符合社会团体法人的基本特征和构成要件,可归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之法律精神,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将原应由下定村村民委员会负担的合同债务由现在的合并后新设的村委会负担。
  该案在执行中,法院综合实际情况,借助各方力量,寻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平衡点,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和解结案,对一些“疑难案件”和“骨头案件”的执行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对当事人尽快实现权利和解决执行难具有现实意义。